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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9-03-12 10:1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防发〔20188

 

 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人防办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

“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红黑名单”)管理和公布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的企业,主要包括:在我省从业的人防工程建设、设计(审图)、监理、检测、防护(化)设备企业。

第三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建设“红黑名单”管理和公布工作。各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黑名单”的管理和公布工作。“红黑名单”管理和公布工作应与人防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实现动态化管理。

第四条  人防建设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人防建设企业“红名单”。

(一)模范遵守人防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近3年在省级执法检查、随机抽查、质量监督、考核评比中表现优良的;

(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在本地同行业中处于领先的;

(三)无安全事故和恶性欺诈行为的;

(四)人防建设企业先进事迹经省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建设有示范带动作用的。

第五条  纳入“红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纳入“红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符合纳入人防建设企业“红名单”条件的人防建设企业可自行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我省市级人防主管部门申请纳入“红名单”,并提报相关申报材料,由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省人防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对拟定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应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诚信守法的事实以及纳入红名单的有关依据,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间,社会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对公示的相关企业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有异议的,应书面向省人防办提出异议申请,省人防办复核后认为异议属实的,停止公示或补充公示内容并发布更正通知。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公示内容。异议申请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过后,企业“红名单”名录,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公布名录应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和有效期起止时间。

(四)被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的人防建设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资格。

 1.有效期届满的;

2.有效期内,人防建设企业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异议经复核属实的;

4.其他可以取消资格的情况。

(五)“红名单”确定取消的,“红名单”名录应做相应调整。

(六)“红名单”有效期为1年(自名单公布之日起计算)。

(七)省人防办在监督检查督导和评比考核中发现有符合“红名单”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本条规定予以认定和公布。

第六条  人防建设从业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纳入人防建设从业企业“黑名单”。

(一)人防建设企业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

(二)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三)发生转包、出借资质等不法行为,被责令停业(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许可等重大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被我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 

(六)对人防工程或相关设备设施在质量检测或验收过程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被相关单位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经确认情况属实的;

(八)人防建设企业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告知+确认认定+行政指导。省人防办对拟纳入“黑名单”企业,应事先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并告知其30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相关企业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的,确定纳入“黑名单”企业名录,同时,应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选择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进行行政指导,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二)信息公布。确定纳入“黑名单”企业名录通过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公布名录应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违法违规或事故等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有效期起止时间。

(三)信息移除。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出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已完成整改、消除后果的企业,可向省人防办提出移除“黑名单”申请,经核定符合条件的,从名单中移除。

(四)“黑名单”有效期为1年(自名单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对纳入人防建设“红名单”企业建立守信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发展。

(一)在我省人防门户网站以“红名单”的形式公布;

(二)在人防公共事项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三)参加人防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

(四)优先办理资质升级,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推荐提报;

(五)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抽查频次;

(六)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我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和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纳入人防建设“黑名单”企业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从严监管。

(一)列为检查监督重点对象,增加抽查频次;

(二)列为资质审批、资格认定、年检、备案等重点核查对象;在纳入“黑名单”有效期内,人防建设从业资质不得晋升;

(三)限制参加我省财政经费投资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四)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加大处罚力度;

(五)不得参加我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评比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人防建设“红黑名单”管理和公布工作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对名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依法履职,不得擅定标准,不得违反有关程序,不得违背廉政要求。

  第十一条  人防建设“红黑名单”认定、管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具体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省人防办举报或投诉。

  第十二条  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