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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9-03-12 10:05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 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鲁防发〔201713

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监理工作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

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和完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以下简称人防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人防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申请人防监理企业资质、省外人防监理企业备案,以及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细则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监理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实行人防专业监理,凡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人防监理活动。

第二章   资质等级、从业范围及许可条件

第六条  人防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人防监理企业的从业范围为: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6B级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第七条  申请人防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非外资企业);

(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

(三)企业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四)具备乙级人防监理资质满两年,且无重大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八条  申请人防监理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非外资企业);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三)企业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四)具备丙级人防监理资质满两年,且无重大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九条  申请人防监理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非外资企业);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三)近两年无重大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三章 监理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十条  人防监理甲级资质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报人防监理甲级资质,应当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人防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委托协助有关申请事项的审核工作。

(一)拟申报人防监理资质的企业须填写《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附件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与申请材料原件一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防监理资质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人防监理人员的资格及申报企业的房屋建筑监理资质等情况。

(三)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后,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防监理资质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3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综合材料(复印件2套,审验原件),包括: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3.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的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三)业绩材料(申请资质升级的需要,复印件2套),包括:

1.人防监理业绩表(附件2);

2.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四章  资质证书、资质变更及延续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人防监理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持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防监理资质证书变更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其他材料(复印件1套,审验原件),包括: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3.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三)监理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六条  人防监理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申请人防监理资质延续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附件1)一式3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综合材料(复印件2套,审验原件),包括: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3.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的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三)业绩材料(复印件2套),包括:

 1.人防监理业绩表(附件2);

 2.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已竣工工程需要)。

第十八条  人防监理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监理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人防监理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人防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污损严重的,可申请更换;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全国性建设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可向颁发资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增补。

第二十条  人防监理企业申请更换或增补资质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更换、增补申请表(附件4);

(二)遗失增补的,需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三)申请更换的,应当交回原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人防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时或因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送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销毁,其中甲级资质证书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送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销毁。

第五章  外省进鲁人防监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外省甲级人防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活动实行进鲁备案制度。外省人防监理单位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鲁备案后,方可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活动。未经备案的外省监理单位不得在本省承接项目。

第二十三条  外省人防监理单位进鲁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独成册的《外省人防监理单位进鲁备案表》(附件5)一式3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1套,审验原件),包括:

1.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3.人防监理资质证书;

4.拟驻鲁人员中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第二十四条  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首次进鲁备案可随时办理,有效期到下年度一月份,每年一月份集中办理继续备案。

第六章  委托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监理单位。含人防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时应明确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要求。

人防监理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承担涉密项目监理任务。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3个以上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且不能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中任职。人防工程土建、安装专业人防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其他人防工程的监理任务。

项目现场监理机构成立后,应在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时将项目配备人员名单提交当地人防质量监督机构。

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项目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同等条件更换人员,并于5日内告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  每个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应为人防注册监理工程师。土建阶段人防监理人员要以土建专业为主,至少配备一名安装专业人员;安装阶段人防监理人员要以安装专业为主。人数要求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

1.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土建阶段不少于2人,安装阶段不少于2人;

2.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不超过2万平方米,土建阶段不少于3人,安装阶段不少于2人;

3.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土建阶段不少于4人,安装阶段不少于3人。

(二)单建人防工程

1.建筑面积不超过5千平方米,土建阶段不少于2人,安装阶段不少于2人;

2.建筑面积大于5千平方米不超过1万平方米,土建阶段不少于3人,安装阶段不少于2人;

3.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土建阶段不少于4人,安装阶段不少于3人;

4.每个项目监理机构中应配备至少一名安全监理工程师(可以兼任)。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监理费列入人防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资料管理等工作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及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所监理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

(四)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将监督检查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处理结果通知监理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三十二条  人防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一经发现,撤销资质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人防监理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省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人防监理单位信用档案,对监理单位受到处理、处罚情况和其他不良信息记入其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人防监理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人防监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三)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谋取中标。

(四)以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的价格扰乱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

(五)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七)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八)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

(九)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发工作指令,在有关监理资料中签字。

(十)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十一)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十二)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十三)拒绝或阻挠依法进行的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以下监理企业不得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

(一)无人防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

(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企业;

(三)有重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监理企业。

第三十七条  从事人防监理业务的监理人员必须经过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培训,取得相关人防监理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防工程监理人员,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培训考试合格后,可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他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培训考试合格后,可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上岗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

    第三十八条  人防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两年年检一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监理企业的年检工作,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人防监理企业年检的有关工作。

人防监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资质年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人防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九条  人防监理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合格:

1.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

2.监理单位无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房屋建筑监理资质不符合要求;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

3.监理单位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行为。

第四十条  人防监理单位年检集中受理时间为每个年检周期结束后次年的第一季度。年检程序如下:

人防监理单位持注册地设区市人防办已签署意见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年检表》(附件6)和其他申报材料,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通过年检,并在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注记。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审仍不合格的,人防监理资质为乙级和丙级的,应予以取消;人防监理资质为甲级的,提请国家人防办予以取消。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防监理资质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年检表》一式2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2套,审验原件),包括: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3.人防监理资质证书;

4.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及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人防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审批权的人防主管部门给予降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二)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人防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损失;

(五)多次出现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不能落实旁站监理的;

(六)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人防工程监理合同。

第四十三条  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防工〔2011〕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docx

               2.人防监理业绩表.docx

               3.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docx

               4.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更换、增补申请表.docx

               5.外省人防监理单位进鲁备案表.doc

               6.人防监理单位资质年检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