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防协会人防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人防防护设备行业间的生产协作和技术交流,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人防防护设备市场秩序和防护设备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人防建设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经省民政厅批准,山东省民防协会成立人防防护设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防护设备专委会”)。
第二条 防护设备专委会是是省民防协会的下属分支机构,是依据业务范围划分及会员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人防防护设备业务活动的组织,受省民防协会领导,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防护设备专委会依据民间组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民防协会章程》,在省人防办机关和省民防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防护设备专委会以保障人防工程质量为目的,加强行业间的协作、交流,开展在岗人员培训和行业自律活动,维护人防防护设备市场的良好秩序.对于信誉好、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可向上级提出表扬或嘉奖建议,对于严重违规的会员单位可向上级提出批评和处罚建议。
第四条 防护设备专委会以现有人防防护设备管理单位及生产企业,并履行会员义务的省人防协会团体会员为主,视情吸收相关企业为会员。
第五条 防护设备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秘书长1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省民防协会征求各防护设备企业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拟任建议名单,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省民防协会批准,任期五年(与省民防协会任期一致)。
第六条 防护设备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2、是本省人防防护设备企业法定代理人,在全省人防防护设备行业有较大影响;
3、主任委员应是省民防协会副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应是省民防协会常务理事;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防护设备专委会主任行使以下权力:
1、主持召开成员大会、主任会议;
2、检查成员大会、主任会议精神落实情况;
3、代表防护设备专委会签署有关文件,主持防护设备专委会日常工作;
4、决定防护设备专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督促防护设备专委会及领导机构、成员单位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6、对防护设备专委会成员单位违反章程和纪律,损害防护设备专委会声誉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者向上级提出处罚建议;
7、对防护设备专委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防护设备专委会下设办公室,是防护设备专委会的办事机构。
办公室人员由主任、副主任单位派员兼任。主任单位任命1名工作人员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单位任命1名工作人员兼任办公人员。以上人员薪酬、待遇由派出单位自负。
防护设备专委会办公室设在济南市解放路13号。
第九条 防护设备专委会的职责:
1、组织厂家进行技术交流,生产协作;
2、制订自律公约,实行行业自律;
3、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4、接受投诉、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5、倡导工作创新,积极推广、研发新产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
6、协调相互关系,调解企业间矛盾。
第十条 防护设备专委会的权力机构分为成员大会、主任会议和办公室会议三级。
1、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防护设备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防护设备专委会活动作出决议,包括选举、免除及增补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成员大会必须有防护设备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出席,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成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省民防协会批准或备案。
成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但也可根据需要,经办公室提议、主任会议决定适时召开。
2、主任会议。成员大会闭幕期间,主任会议履行成员大会权力。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参加。主任会议所作的决定须经多数同意。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邀请省民防协会代表列席会议。
主任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也可经主任提议适时召开。
3、办公室会议。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研究、安排成员大会、主任会议决议和决定的落实,以及防护设备专委会日常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防护设备专委会活动规则:
1、防护设备专委会的活动是省民防协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省民防协会的工作内容。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应在省民防协会总体工作部署和指导下,结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但每年至少不得少于两次)组织其会员单位开展活动。
3、每年年底前主任委员单位应将防护设备专委会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要点书面上报省民防协会秘书处。省民防协会秘书处可适时参与并指导专委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防护设备专委会的经费自筹解决,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
会费用于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开支费用,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用品的购置、交通费、各机构费用如监督检查费用、政策调研费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截留。
山东省民防协会防护设备专委会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