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山东省民防协会。英文译名:Shandong province Civil Defense Association(SC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省从事人防(民防)(以下统称人防)工作和热心支持人防事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开展工作,发展事业,努力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和发展目标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于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规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章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人防系统及社会各界致力于人防建设的法人团体、相关单位和有识之士,服从服务于人防建设中心工作。坚持政社分开、市场运营、职能科学、廉洁高效的发展思路,为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企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专业性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做实、做强、做活”协会工作,实现“服务、自强、发展、贡献”的奋斗目标,把本协会建设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现代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在本协会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本协会会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人防工作调查研究,为人防改革与发展提供意见建议,积极参与人防相关制度制订和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
(二) 组织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活动。办好简报、网站,及时收集、发布人防行业信息,大力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人防知识、人防从业企业成就和经验。
(三)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承办业务人员培训和开展面向社会的人防专业技术培训;对参与人防建设的各类企业、团体提供基础性、技术性服务;开展人防工程开发建设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鉴定及推广应用;开展人民防空开发服务性工作,承办人防技术、产品展览会。
(四) 加强业内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向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 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各类大中型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专家评审;承办和参与防空袭方案、应急行动方案、有关规划的编制修订和人防指挥、人防信息化、人防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方面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咨询、项目设计审查、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评审等技术服务;开展学术理论研究及科技信息交流等活动。
(六) 承接各种形式的政府购买服务和公共服务项目。
(七) 建立健全会员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 开展对外交流和民间对外交往活动。加强与国内外人防、民防学术研究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组织开展国内外人防、民防建设的考察、学习和技术交流活动。
(九)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统称会员)组成。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四)从事和热心支持人防事业,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初审,并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相关活动及会议;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件。本协会收到会员书面退会通知后,按程序注销其会员登记和会员资格。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受刑事处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决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筹措协会活动经费;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聘)免;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推荐、奖励业内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技成果,表彰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决定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兼)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备报批手续;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协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合同、协议和重要文件;
(五)研究财务收支、人员聘(任)免等有关法人权力的事项,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六)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二)出席会长办公会议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会议及活动;
(三)向会长提出本协会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议;
(四)按照工作分工或会长指派,完成协会工作;
(五)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工作,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办理和落实;
(二)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草拟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长期工作计划;
(四)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意见,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分支机构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程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和有关方面的自愿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实行财务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协会有关领导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必要时可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财政部门的审查、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后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协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专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变更、撤销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本协会党支部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要发扬政治核心作用,协会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党支部研究通过。坚持党建带群建,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推进人才成长,注重在入党积极分子中发展党员。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反腐倡廉,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十二条 按照党组织活动应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本协会业务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和资金,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7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